发布文号: 财库[2002]4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管理机构>院管理机构>办公厅 onclick=WinOpen('/index/0R/31/31/21/Index.htm') >办公厅,全国政协管理机构>院管理机构>办公厅 onclick=WinOpen('/index/0R/31/31/21/Index.htm')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 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