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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9 生效日期: 2003-07-09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办函(2003)105号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随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城市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初步得到了保障,但贫困家庭的成员患大病、重病而无力就医的问题仍相当普遍和突出。为加快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步伐,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和重视城市贫困居民的医疗救助问题,明确要求探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就提出了要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要求,“各地政府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要尽快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暂时无力缴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近年来,北京上海辽宁等地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了医疗救助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从全国看这项工作还刚刚起步。为此,各地要对医疗救助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和关注。

  二、国务院已明确医疗救助工作由民政部牵头,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也应牵头负责这项工作。2003年3月,国务院第2次常务会议指示,“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研后,提出试点方案报国务院审批。”民政部已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各级地方民政部门也应认清形势,把医疗救助工作做为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做为民政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一个义不容辞的责任,切实担负起主要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密切协作,积极探索和推进这项工作。

  三、组织专门调研,认真做好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商,尽快就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就医疗救助试点的内容和地点作出初步安排。要注意学习借鉴国内外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的先进经验,掌握本地贫困人员的患病和就医状况,逐步建立贫困人员的医疗档案,对需要给予救助的人员要逐一登记。制定实施方案时,要从保证最困难的患病人员出发,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有关规定要务求详尽,注重可操作性,以保证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建立和实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将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已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地区的工作经验材料,于2003年8月15日以前报部救灾救济司。

二○○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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