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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6 生效日期: 2002-12-16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2]83号

现将《天津市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第一条 为加强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防洪、供水、环保、旅游等综合效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是指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至子牙河与北运河汇流口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滩地、堤防、码头、护栏、船闸、橡胶坝、取排水工程设施、园林绿地、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人行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利用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北运河管理处负责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市容、园林、环保、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投资。


    第五条 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是公益性社会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河道、水利工程设施、树木、花草、雕塑石刻,服从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园林绿地的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确保行洪安全、植被生长良好。
  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地的管理应接受市容、园林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周边地区城市建设进行专项规划,规划应当与北运河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八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及周边地区的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
  北辰、红桥、河北三区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护栏以外的市容环境管理,保持干净整洁。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运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测河道水质,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质情况,防止河道水质污染。


    第十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跨河公路桥梁、路灯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对公路桥梁的维修、改建、加固必须符合防洪要求。


    第十一条 沿河取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其设施的管理维护,口门的取排水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禁止漏污和擅自取排水。


    第十二条 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项目,必须依据《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周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不得对沿河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的堤防、滩地、道路、园林绿地。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工程临时占地标准进行补偿,并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恢复原状。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而急需挖掘堤防、道路和绿地抢修的,可在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实施抢修,并在两日内补办手续。故障排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内清洗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物体;排放或倾倒垃圾、污水、废弃物;
  (二)擅自取土、爆破、打桩、打井、挖筑池塘、放牧;
  (三)破坏或损坏河道、堤防、界桩、树木花草、小品雕塑和园林绿化设施,践踏绿地;
  (四)破坏或损坏路灯、护栏、垃圾箱等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
  (五)擅自设置招牌、广告牌,架设、埋设各种管线;
  (六)在河道内游泳、非垂钓区垂钓、设置网箱鱼具、捕捞;
  (七)擅自开办各类市场、存车场、游乐场点、售货摊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的航运、旅游景点、娱乐设施、商业网点、户外广告、苗圃经济林等开发利用项目,须经北运河管理处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实行有偿原则,其收益用于工程的维护管理。
  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服从防洪和供水需要,符合景观要求。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景观统一管理;各项目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其设施的维护,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九条 有关区政府应加强爱护北运河、保护北运河的宣传,对在保护河道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维护沿河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各执法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遵照《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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