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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公告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3 生效日期: 2003-07-23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3)214号

  省工商局:
  省政府转来你局《关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公告费的请示》(工商合字[2003]84号)悉。根据《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核定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公告费收取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补偿公告成本的原则,核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公告费收取标准为: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500元,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000元,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2000元。
  二、上述公告费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布本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审公告和公告时,分次向被公告的申请单位收取。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单位自愿申请原则,不得强制开展。
  四、接通知后,请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告费,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公告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收费收入纳入同级预算,用于评审和公告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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