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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2 生效日期: 2004-08-0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4]7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银行结汇水单、收汇入帐通知书(以下简称“收汇凭证”)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管理,防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环节的监管风险,现就凭收汇凭证办理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为“0202”)、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交易编码为“0111”)以及进口退汇(指原进口付汇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外汇退回,交易编码为“0208”)等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或入帐手续时,对需要用于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须在收汇凭证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以及“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同时,对于从境内离岸帐户汇入境内的外汇,银行须在收汇凭证上签注“离岸帐户汇入”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企业凭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收汇凭证以及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单证到外汇局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二、外汇局进口付汇核销部门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时,按现行规定审核有关单证后,在收汇凭证上注明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金额以及币种,将其交送出口收汇核销部门核验。出口收汇核销部门须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审核收汇凭证的真实性,注销相应电子收汇数据,并在收汇凭证上签注“已注销”以及相应金额、币种,加盖业务章。同时,打印收汇数据注销清单,并在清单上注明使用情况,留存收汇数据清单。

  三、对于一笔收汇凭证既涉及进口付汇核销,又涉及出口收汇核销的,如先用于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出口收汇核销部门只需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审核收汇凭证的真实性,暂不注销电子收汇数据,只在收汇凭证上签注“已核验”,并加盖业务章。待该笔收汇凭证的剩余金额需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注销该笔收汇电子数据,并按实际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手工录入收汇电子数据。同时,打印并留存收汇数据注销清单,在清单上签注进口付汇核销以及出口收汇核销的有关情况。
  对于先用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收汇凭证,出口收汇核销部门须注销该笔收汇电子数据,并按实际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手工录入收汇电子数据,打印并留存收汇数据注销清单,在清单上签注使用情况。出口收汇核销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须在收汇凭证上标明“已核验”以及出口核销金额、币种,并加盖业务章,将收汇凭证退企业留存。
  进口付汇核销部门凭出口收汇核销部门核验的收汇凭证及相关文件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加盖“进口核销已报审章”,并将收汇凭证退企业留存。

  四、对于企业未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开户的,出口收汇核销部门须在收汇凭证上注明原因后,将收汇凭证退进口核销部门,进口付汇核销部门可凭纸质收汇凭证等相关文件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对于从离岸帐户汇入境内的外汇,进口付汇核销部门可直接凭银行签注的纸质收汇凭证等相关文件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200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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