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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0 生效日期: 2002-09-2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834号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从2002年度起,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在文件下发之前润滑油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已缴税款为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文件下发后,各分公司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年终在北京市办理年度清算。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4号)的规定执行。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油田分公司从2002年度起纳入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该公司下属的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西北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西南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东北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华东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华北分公司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中南分公司,在文件下发之前已缴税款为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文件下发后,各分公司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油田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年终在北京市办理年度清算。
  (三)从2002年起,新并入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星分公司纳入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其所属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疆新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新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内蒙古新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吉林新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四川新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黑龙江新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辽宁新星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宁夏新星分公司,在文件下发之前已缴税款为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文件下发后,各分公司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星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年终在北京市办理年度清算。
  (四)从2002年起,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滇黔桂油田分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其所属企业预缴和清算所得税问题,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与所属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根据上款处理原则研究确定。
  (五)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原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滇黔桂油田分公司北海石化厂)从2002年起纳入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其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88号)的规定执行。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省以下石油销售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与各省级石油销售分公司研究确定。

  四、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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