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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旅游星级宾馆用水、气、电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5 生效日期: 2003-06-25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3]189号
  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国务院(2000)9号和省政府(2001)3号文件关于旅游星级宾馆用水、电、气价格与工商企业同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和加快我省旅游业的发展,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62号确定的有关事项,现提出我省贯彻意见如下:   一、用水价格
  取消对旅游星级宾馆用水的一切价格歧视政策,其正常的经营用水执行经营性用水价格。旅游星级宾馆兴办的桑那浴、旅游池、洗车场等用水与社会同行业执行同一价格。
  二、用气价格
  旅游星级宾馆经营服务使用的管道煤气一律执行工业用气价格,不再执行经营性用气价格。
  三、用电价格
  用电分类及销售电价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我局已专题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再另行下达。
  本通知下发后,凡各地有关旅游星级宾馆用水、气价格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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