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3]189号
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国务院(2000)9号和省政府(2001)3号文件关于旅游星级宾馆用水、电、气价格与工商企业同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和加快我省旅游业的发展,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62号确定的有关事项,现提出我省贯彻意见如下: 一、用水价格
取消对旅游星级宾馆用水的一切价格歧视政策,其正常的经营用水执行经营性用水价格。旅游星级宾馆兴办的桑那浴、旅游池、洗车场等用水与社会同行业执行同一价格。
二、用气价格
旅游星级宾馆经营服务使用的管道煤气一律执行工业用气价格,不再执行经营性用气价格。
三、用电价格
用电分类及销售电价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我局已专题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再另行下达。
本通知下发后,凡各地有关旅游星级宾馆用水、气价格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