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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5年记账式(十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7 生效日期: 2005-09-0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2005]329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5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51001T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300亿元。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总额控制在甲类成员当期国债中标额的30%以内。
  2、本期国债期限1年,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参考发行价格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确定。
  3、本期国债于2005年9月13日招投标,9月1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20日发行结束,9月22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本期国债于2006年9月15日按面值偿还。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注册。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团成员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注册申请书,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和分账户注册。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5、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到期偿还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竞争性招标方式发行,银行间市场和证交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9月15日至9月20日发出分销确认,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于9月21日将债权记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3、本期国债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一级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248亿元,基本承销额52亿元(跨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按较高一档执行),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
  2、招标方式。本期国债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标的为价格;中标价格高于或等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的标位,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12个(含)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12个(不含)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3、投标限额及标位限定。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12个标位。本期国债不设投标价格下限。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2005年9月13日下午14:00-15:00为竞争性招投标时间;15:15-15:45为甲类成员追加基本承销额投标时间;15:45-16:15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时间。
  5、债权注册。国债承销团成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除外)于招投标结束后,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注册。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无需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4]1006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5年9月20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570-0514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

财政部
20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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