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发[20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效率,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涉及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作为报告书(表)的一个独立章节。
二、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可研深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情况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时应同时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请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期限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仍未出具对水保方案审查意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00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