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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7 生效日期: 2002-09-1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效率,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涉及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作为报告书(表)的一个独立章节。

  二、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可研深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情况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时应同时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请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期限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仍未出具对水保方案审查意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0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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