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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 2003-06-3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量函[2003]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强化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秩序的整治力度,加强对眼镜制配场所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综合管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眼镜制配场所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做到点面结合、标本兼治,不断规范眼镜制配场所的计量秩序,建立长效计量监管机制。各局要结合当地实际,自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6月30日组织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场所全面开展计量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此次计量监督检查,建立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管理档案,对眼镜制配场所实施动态化和规范化管理,并对不符合规定的眼镜制配场所进行计量专项整治,努力实现眼镜制配场所所需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受检率达到100%的总体目标,使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环境得到明显改观。

  二、重点内容
  各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对辖区内眼镜制配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对眼镜制配场所的计量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对眼镜制配场所实施一次全面计量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
  (一)检查眼镜制配场所所需计量器具,如焦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组等验光用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配备的计量器具是否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是否为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
  (二)按照国务院《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眼镜制配场所要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情况,以及眼镜制配场所在用计量器具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计量性能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等。
  (三)眼镜制配场所生产、销售、经营的眼镜产品光学计量指标准确与否等。

 

  三、具体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局要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责任明确,分级负责,把此次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二)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此次计量监督检查,各局既要全面普查,又要突出重点。对规模较大的、反映问题较多的眼镜制配场所要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并可将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与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等计量诚信活动相结合。在跟踪监督检查中注意抓正、反两方面典型,对好的典型,向社会公布,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差的典型,予以曝光,严肃查处,推动整个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要将日常监督和长效监管相结合。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并帮助其整改,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在检查的基础上,完善有关眼镜制配场所的地方性计量法规建设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为实施长效监管奠定基础。
  (四)要加强宣传,并建立起舆论监督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计量法法规的宣传,让眼镜制配场所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了解加强对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管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眼镜制配场所经营者计量法制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采取措施,抓紧组织建立舆论监督体系,利用包括电话或互联网等媒体建立投诉热线,方便消费者的投诉,并对被投诉眼镜制配场所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五)时间要求。为注重实效,此次计量监督检查可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2003年8月15日前完成对眼镜制配场所的全面普查工作,2003年10月15日前完成第一阶段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眼镜制配场所重点跟踪监督检查及其工作总结,并报总局计量司。第二阶段,在2004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此次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监督检查的全面情况总结报总局计量司。工作总结要全面反映所在行政区域内眼镜制配场所的数量、在用眼镜制配计量器具的受检率等基本情况(见附件),重点跟踪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典型事例,以及长效监管方面的制度建设等。

附件: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略)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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