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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2004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5 生效日期: 2004-07-05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体游字[2004]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训竞处,总政宣传部文体局:
  现将2004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竞赛规程的修订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比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比赛时间为9月15日至18日;第二阶段的比赛时间为9月19日至21日。竞赛地点不变。
  (二)参加办法
  1、凡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以文件方式公布的运动员可报名参加第一阶段的比赛。
  2、凡符合规程参赛办法(一),且未在文件公布名单之列的运动员只能参加第二阶段的比赛。
  3、如参加第一阶段比赛的运动员需报名参加第二阶段的比赛时,其参赛项目必须在第二阶段的报名表中进行明确。若报名后弃权,按规程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4、参加第一阶段比赛的运动员和按规程规定比例的工作人员,比赛期间的住宿费用由大会负担。参加第二阶段的比赛所有人员费用全部自理。
  (三)竞赛办法
  1、第二阶段各单项只进行一次性决赛。无接力项目的比赛(竞赛日程详见附件)。
  2、第二阶段各单项比赛时间分别在上、下午进行。
  (四)报名和报到
  1、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比赛报名表要分别填写,并按规程要求于8月15日前分别寄至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和承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邮编:100763,电话(010)67170587,联系人:张梅。
  承办单位地址:杭州市游泳健身中心,邮编310003,电话(0571)85063714,传真:85061286,联系人:应菁、谢宜。
  2、各单位必须将使用EXCEL文件格式填写的报名表发至xbxb123456@163.com信箱,以便竞赛编组。报名表可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http://www.sport.gov.cn/zsfb/yyzx.htm)下载。
  3、报到:请参加第一阶段比赛的运动员于9月13日报到,参加第二阶段比赛的运动员于17日报到。
  (五)要求
  1、除上述内容外,两个阶段比赛的其他规定仍按2004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规程执行。
  2、第二阶段比赛的赛前训练时间安排在8月17日以后的下午进行。
  3、凡在2004年度注册(含注册确认),且在2004年上、下半年内各参加了至少1次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优秀运动队全国游泳比赛的运动员,才可报名参加第十届全运会游泳预选赛。
  二、仲裁委员会
  张梅、梁石泓(女、游泳中心)、陈运鹏(训练局)。
  三、裁判
  (一)总裁判:张佩伦(辽宁)
  (二)副总裁判:黄家驹(浙江)、樊济文(北京)、任林苓(贵州、女)、周玉成(福建)
  (三)裁判员
  黑龙江:冯洛坤
  辽宁:于晓光、李宏亮
  天津:颜佳(女)
  江苏:李伟年(女)
  山东:宋相杰
  山西:方虹(女)
  安徽:刘刚
  福建:陈岩
  广东:梁超英、梁志雄
  广西:殷玲玲(女)
  湖北:熊昌进
  云南:薛荣
  四川:梁颖(女)
  解放军:张月梅(女)
  四、要求
  (一)请仲裁委员会委员于9月13日报到。
  (二)请总裁判、副总裁判于9月11日、其他裁判员于9月12日到赛区报到,逾期不到者,不予安排工作,一切费用自理。
  (三)请所有裁判员自带游泳规则、裁判法和白长裤、白鞋。请国家级裁判员执行裁判工作时佩带胸徽。
  (四)凡担任裁判员工作的不得兼任教练员和领队工作。
  (五)凡参加裁判工作者,必须参加赛前裁判员培训。
  (六)仲裁及点名裁判员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由赛区负担。点名人员不得绕道前往赛区;不得乘飞机、软席卧铺及出租车。
  五、兴奋剂检测
  兴奋剂检测人员请于9月13日到赛区报到。兴奋剂检查所需饮料由大会准备。兴奋剂检测人员交通及食宿费用由兴奋剂检测中心自理。
  六、其它
  请承办单位提供秩序册、成绩册各5份,成绩软盘(以Excel文件形式存放的预、决赛成绩)1套和英文版决赛成绩1套。
附件:1、2004年夏季游泳锦标赛日程
     2、2004年夏季游泳锦标赛第二阶段报名表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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