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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8 生效日期: 2005-02-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5]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渝办发[2005]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将停止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决定传达到基层征收单位、征收人员以及代征单位、代征人员,并通过办税服务厅室及时告知广大纳税人。对停征前已办理缓缴手续和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所产生的欠费的处理,市局将另行下文明确,按规定办理。
  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市政府决定,如期停征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的单位,一经查实,市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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