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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1 生效日期: 2003-06-11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组厅字(2003)18号

为做好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根据忡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中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都要在今年建立起保障机制,并正常运转。各地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由组织部门牵头,对建立“三个机制”工作进行自查。中央管理企业的自查工作由国资委牵头。自查情况汇总后,请于2003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对各地区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1.省、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有一名领导分管“三个机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2.省、市(地)、县(市、区)正式下发了文件,对“三个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3.省、市(地)、县(市、区)“三个机制”运转正常,对离休干部实行全员覆盖,“两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4.中央管理企业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离休于部“两费”保障工作。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发放。离休于部医药费参加了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或采取了其他行之有效的保障方式给予保障。

  二、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人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2.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3.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人离休费予以保障。

  三、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2.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于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3.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4.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5.离休于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四、财政支持机制的墓本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人本级财政预算。
  2.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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