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6]59号
为加快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旅游业的发展,实现南部海域功能优化、使用规范的整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市政府决定对南部海域养殖物进行清理整治。现将第一期清理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1.开发区金石滩距岸1000米(部分区段500米)范围内的养殖物;
2.开发区大窑湾航道北边界及大窑湾锚地周边部分养殖物;
3.开发区大孤山半岛周边海域内的养殖物;
4.大连湾锚地内养殖物;
5.中山区黄白咀一老虎滩海域内的养殖物;
6.付家庄沿岸海域内的养殖物;
7.甘井子区凌水湾海域距岸1000米范围内的养殖物。
二、清理整治时限
到2006年底,全部完成第一期清理整治任务。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上范围内的养殖业户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各类养殖许可证件、资料,到养殖海域所在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四、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以上范围内各类养殖许可证件全部注销,可获得补偿的养殖业户与本辖区政府签订养殖物清理补偿协议。
五、按本通告进行登记并经核实的养殖业户,要在各区下达限期清理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收回养殖物,拆除海上养殖设施。
六、有关养殖单位和个人要提高对清理整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律观念和大局意识,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按期圆满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附件: 大政发59号(附图略)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