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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部海域养殖物进行第一期清理整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6 生效日期: 2006-06-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6]59号

  为加快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旅游业的发展,实现南部海域功能优化、使用规范的整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市政府决定对南部海域养殖物进行清理整治。现将第一期清理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1.开发区金石滩距岸1000米(部分区段500米)范围内的养殖物;
  2.开发区大窑湾航道北边界及大窑湾锚地周边部分养殖物;
  3.开发区大孤山半岛周边海域内的养殖物;
  4.大连湾锚地内养殖物;
  5.中山区黄白咀一老虎滩海域内的养殖物;
  6.付家庄沿岸海域内的养殖物;
  7.甘井子区凌水湾海域距岸1000米范围内的养殖物。

  二、清理整治时限
  到2006年底,全部完成第一期清理整治任务。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上范围内的养殖业户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各类养殖许可证件、资料,到养殖海域所在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四、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以上范围内各类养殖许可证件全部注销,可获得补偿的养殖业户与本辖区政府签订养殖物清理补偿协议。

  五、按本通告进行登记并经核实的养殖业户,要在各区下达限期清理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收回养殖物,拆除海上养殖设施。

  六、有关养殖单位和个人要提高对清理整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律观念和大局意识,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按期圆满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附件: 大政发59号(附图略)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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