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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关于撤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高立房等十五个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6 生效日期: 2006-06-26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
发布文号: 辽保监寿[2006]29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撤销高立房等十五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泰康辽字[2006]第01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撤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公司高立房、腾鳌、偏岭、南芬、孤山、灌水、东洲、抚顺县、清河门、弓长岭、于楼、欢喜岭、清河、溪湖、东陵等15个营销服务部。

  二、你分公司对上述15个营销服务部的撤销,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

  三、自获得批准之日起,你分公司上述15个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文到后,你分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15个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正、副本送交我局,并持此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复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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