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保监寿[2006]29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撤销高立房等十五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泰康辽字[2006]第01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撤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高立房、腾鳌、偏岭、南芬、孤山、灌水、东洲、抚顺县、清河门、弓长岭、于楼、欢喜岭、清河、溪湖、东陵等15个营销服务部。
二、你分公司对上述15个营销服务部的撤销,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
三、自获得批准之日起,你分公司上述15个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文到后,你分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15个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正、副本送交我局,并持此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复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