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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5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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