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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 2003-06-06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培就司函[200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3号,以下简称工程)安排,现就实施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高职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高职院校学生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凭此证书,可作为三年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培训经历的证明。证书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式样(可登陆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 <http://www.lm.gov.cn>、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网站www.osta.org.cn 以及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 <http://www.tech.net.cn>、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www.myjob.edu.cn查询)。劳动保障部免费向各地发放1000册样本。数量不足部分,各地可参照式样及技术标准自行印制、统一编号并发放。在印制方面如有困难,请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联系解决。

  二、劳动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将于2003年6-9月份组织实施远程创业培训和电子商务师、心理咨询师、制图员远程职业资格培训以及现代制造技术(数控工艺员)、电路仿真软件应用设计师远程培训项目。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CETTIC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CETTIC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具体实施方案请登陆上述网站查阅。  上述证书可作为学生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力市场求职就业的凭证。

  三、劳动保障部8月24日面向高职院校毕业生组织电子商务师、物业管理员、营销师、秘书、公关员全国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具体实施方案请登陆上述网站查阅。

  四、高职院校和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与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合作,通过调查摸底,掌握每一名参加培训人员的知识技能和就业需求;组织培训人员参观劳动力市场或参加劳动力市场的求职招聘活动;多渠道收集岗位需求信息,提高培训就业率。各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组织当地职业指导师到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和指导;根据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提供的就业指导大纲(大纲内容可登录上述网站查找),编写一本就业指导手册,介绍当地就业相关政策、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具体程序等,提供给参加培训人员,供其求职就业时参考;对培训人员中有特殊需求的,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要集中收集一批适合的岗位信息,在培训结业时开展专门招聘洽谈会,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将本通知印发各有关城市和各高职院校,积极组织落实。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汇总高级技工学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优质技能培训专业、实习训练项目等资源情况,提供给高职院校,供其选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毕业生参加工程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工程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与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联系。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010-84201653(培训),84201671(鉴定),84201676(就业服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010-66096232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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