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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及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5 生效日期: 2002-07-2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法函[2002]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前,各地在实施计量器许可证管理及对违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争议。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统一执法标准和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从未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无证生产进行处罚。

  二、对已经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如要从事扩大量程或变更准确度等超出原有制造许可证范围的相同类型的新产品的生产,必须办理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对上述新增产品,不再进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生产条件考核,按新产品范围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要按照计量法法律法规关于未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已经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如要从事其他类型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生产或新增计量器具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计量法法规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未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按无证处理。
  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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