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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5 生效日期: 2002-07-25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2)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了规范海运业务外汇管理,保障无船承运业务的正常外汇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35号令)、《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及《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0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无船承运业务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无船承运企业),可凭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账户)。

  二、无船承运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其收入范围为境内货主、货代公司、船代公司及无船承运企业支付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来源于境外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支出范围为向境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向境内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无船承运企业及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划转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

  三、无船承运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时,由外汇局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10%核定账户的限额。对于新建立的无船承运企业可以设定一个初始限额,原则上设定为等值10万美元,外汇局可根据本地区总限额的情况对初始限额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年度对账户限额进行调整。无船承运企业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的部分,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四、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今后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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