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调发[2006]103号
各市物价局、省有关部门:
为推进价格依法行政,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和《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价格听证目录》,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之规定,从本目录公布之日起,凡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予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制定没有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山东省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必要时,经省物价局同意,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和《山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变动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成本监审目录适时进行调整。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规范相应工作制度,切实维护成本监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五、本目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我局2004年8年5日公布的《山东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同时废止。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