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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2 生效日期: 2006-04-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6]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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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1. 小学招收新生,要依据《义务教育法》,招收适龄儿童按学区就近入学。农村地区要结合小学布局调整工作,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为重点,做好小学的招生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抓好农村初中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做到小学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使小学毕业生100%升学。?
  2. 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严禁任何初中招生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
  3. 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要求,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并使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4.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全省各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允许转制。2006年以前进行转制实验的学校(包括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国有民办、体制改革实验、校中校等)要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要求进行规范,实行彻底独立办学的才可以继续按民办学校资格招生;不能彻底独立办学的学校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实行“按学区招生、就近入学”的招生办法。?
  5.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小学、初中不得再举办招收音乐、美术、体育的特长班,更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不得在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加收费用。城区不得举办以直接升入优质小学为名的幼儿园(所),变相高收费,已经举办的2006年起停止“幼小衔接”的入学方式。?

  二、 关于普通高中招生
  1. 各地要稳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尽量提高农村初中毕业生报考率,大力提高农村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的比例。要通过科学规划、认真组织,在全省范围内保持普职招生比例大体相当。?
  2. 公办的省示范性高中、重点高中不得改制,不得变相以民办高中性质进行招生。被评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一般高中和民办高中,列入省重点高中招生批次招生。?
  从2006年起,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各公办高中以有形、无形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和设施,独立招生,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独立颁发毕业证书(不得颁发原公办高中毕业证书)。严禁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混合在校及混合编班。 ?
  除已经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进行学制改革试点的普通高中和公办的民族完全中学以外,任何学校都不得采取对口直升的办法招收本校举办的初中毕业生。?
  3.各类民办普通高中与当地同级公办普通高中享受同等招生待遇。支持民办优质高中在全省范围内招生。?
  4. 整合普通高中资源,规模低于800人的学校原则上停止招生。?
  5. 各地要在有资金保障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不得盲目扩招。普通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继续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从2006年起,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和择校生,取消自费生。择校生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总计划的30%,班额不准超过56人。统招公费生、择校生有关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继续推行和完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的改革措施,指标分配要与初中办学水平与以前该项工作水平挂钩,要在保持去年指标到校比例的基础上均有所提高,具体比例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指标到校招生要在统招公费生招生计划中执行。?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各地普通高中不得举办理科、外语等实验班。?
  6. 省示范性高中、重点高中要坚持长期招收“宏志班”学生。其中,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招收“宏志班”学生,其他学校“宏志班”招收当地学生。招生对象、人数及录取办法等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由市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不按要求及相关规定招收“宏志班”学生的省示范性高中,将取消其资格。?
  对其他贫困学生的资助要以各市、县(市)政府财力为主解决,各地要在2006年秋季开学前建立资助贫困学生保证就学的制度和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7. 要求跨市招生的各市普通高中(含民办)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县(市)高中跨县(市)招生的须经市教局批准。经省教育厅批准在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不得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只允许在学校所在地招生计划中单列招生指标,由在各地取得重点高中或一般高中录取资格的学生自我推荐,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建立学籍,招生学校审核录取。自荐学生未被录取的,由各地学校按成绩正常录取。?
  8. 除可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为全优的学生进行试点外,各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必须在参加全省统一安排的招生考试的学生中择优录取。严禁使用非正当手段,用金钱或以其他优惠条件争抢生源。要尊重学生的报考志愿,严禁任何人强迫学生更改志愿。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严禁以转学为名组织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中外合作学校和中外合作班不得以“中外合作”的名义招生。对外籍学生的入学和就读,由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9. 继续进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具体事项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10.继续实行加分政策。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港、澳、台胞子女加10分;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是否加分由各市教育局自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分。各市要落实中小学招收优秀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的照顾性政策及现役军官子女入学的照顾政策。?

  三、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高中招生?
  1. 面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毕业生招生的普通高中,要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作为定向招生的主要依据。?
  2. 优质高中要从分配到初中的指标到校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比例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中考前提前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为全优的学生。去年未实行此项改革的地区,今年要开始实行这一改革措施;去年已实行此项改革的学校,今年要适当扩大招收全优生的比例。?
  3. 各市或县(市)教育局根据本地生源情况,确定本地报考优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生考试成绩等级的最低标准和录取时的权重。?

  四、加强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不得出台与本意见精神相悖的政策。普通高中招生,城区要由市教育行政(招生)部门负责,农村要由县(市、区)教育行政(招生)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进行。?
  要严肃招生纪律,严禁招生工作中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中小学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省教育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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