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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铁路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单位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7 生效日期: 2006-04-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6]171号
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 扬州、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铁路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单位范围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所一[2006]9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铁道部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15号)等文件的规定,我省境内上海铁路局所属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的运营单位自2005年度起纳入上海铁路局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只印正文,名单发电子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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