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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丹海高速公路(鞍山段)建设项目控制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9 生效日期: 2006-04-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6]26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岫岩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依据有关规划和省政府工作部署,今年我省将开工建设丹东至海城高速公路。为确保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拟开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控制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控制丹海高速公路(鞍山段)建设项目征地动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设计单位提供征地红线,严格控制丹海高速公路(鞍山段)建设项目用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有关部门不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建设丹海高速公路(鞍山段)征地控制区(包括征地红线两侧各50米)新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地上(地下)建筑物、附着物;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耕种种类;不得新栽果树及其它苗木;不得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开挖鱼塘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过程中一律按原地况进行征地补偿。
  二、加强对征地控制区域内碎石、砂砾等地平材料的管理。海城市政府和岫岩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管理,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荒山、河滩的名义对碎石、砂砾等地平材料进行垄断经营。要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三、明确责任,做好丹海高速公路(鞍山段)建设项目征地动迁工作。丹海高速公路(鞍山段)建设项目征地动迁工作由海城市政府和岫岩县政府具体组织落实。市高速公路征地动迁办公室要立即组织海城市和岫岩县交通部门将征地控制区内沿线情况实地摄录成影像资料,以便备查。?
  特此通知。 二○〇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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