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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 2003-05-23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合理设立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及时将全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收治入院,有效救治,同时,尽可能减少一线工作人员的感染,控制疫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疫情及发展趋势,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合理整合卫生资源,确保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全部、及时地收入定点医院治疗。
  设立定点医院时,应首先指定具有隔离防护条件并符合收治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要求的医院,也可将通过改建符合上述条件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应另指定有条件的医院作为后备医院,做好随时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准备。为提高重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治愈率,定点医院应设有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

  二、定点医院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发电[2003]43号)的规定。

  三、定点医院应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病科和重症监护科医师组成的专家组,配备有以呼吸科医师为骨干的医师队伍。

  四、定点医院应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救治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医务人员,既要保证有充足的医务人员在临床一线工作,还要避免病区工作人员过多而增加感染的机率。

附件: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病房床位与人员配备比例标准(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病房床位与人员配备比例标准(试行)
  1、普通病房
  床位:医生 1:0.4
  床位:护士 1:0.9-1.0
  2、重症监护病房
  床位:医生 1.5:1
  床位:护士 1:3.5-4.0
  以上配备标准包括白班、夜班人员;各病区根据病床数,还需合理配备卫生人员(30张床4名,50张床5名);其他人员的配备可根据实际需要相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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