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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典防治期间餐饮业和送餐企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2 生效日期: 2003-05-22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我部于4月22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16号),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规范食品生产经 营秩序。目前,部分停业的餐饮单位陆续重新营业,送餐企业业务量不断增加,为做好非典防治期间餐饮业和送餐企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餐饮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一)凡由于出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原因而停业的餐饮单位,必须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措施后,经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检查审核
  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对因扩建、改建而停业的餐饮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二)已停业的餐饮单位重新营业前必须对其食品生产经营场地及办公场所进行彻底的卫生清扫及消毒,对库存的原料及已开封的调味品等进 行清查,凡发现发霉、变质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一律销毁,不得再用于食品加工或作为食品销售。
  (三)餐饮单位在非典防治期间,应于每天上班前对上岗的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并建立员工的体温检测档案,卫生监督机构要将对员工体温检 测档案的检查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内容之一。
  (四)餐饮单位要认真检查各种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是否齐全和正常运转,配备的餐具消毒设备是否满足每日最大客流量的要求;当餐未使 用的餐具要及时回收清洗消毒,避免受到污染。
  (五)餐饮单位要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已消毒合格的公筷、公勺等餐具,积极配合有关行业协会在餐饮业企业中实行分餐制,避免交叉污染。< br> 
  (六)餐饮单位对消毒剂要妥善保管,厨房等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消毒剂等非食用物品,避免误用、误食或者当作食品销售。提供消费者使用的 一次性餐纸(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二、加强送餐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凡从事送餐的企业必须取得从事送餐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生产,并主动向订餐者出示 卫生许可证。
  (二)食品烹调加工过程应严格实行生熟分开,彻底加热煮透,送餐企业不得向订餐者提供冷荤、凉菜类食品;食品从制熟至出售前不得超过2 小时,送餐单位应在食品包装上标明食用期限,避免食用者在食用期限外食用。
  (三)送餐所用的餐具和食品容器应符合国家包装材料的有关标准,使用前要彻底消毒。
  (四)直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在出入工作区前、使用卫生间后、用餐后、休息后必须对手进行清洗和消毒;分餐人员工作时要穿戴清洁 的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工作服每个班次使用后,要立即进行更换、清洗和消毒。
  (五)送餐企业每班生产的食品均需留样48小时备查;同时,还应建立每日的送餐档案,存档七日备查。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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