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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2 生效日期: 2003-05-22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发布文号: 人教字[2003]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工作的规范及管理, 保证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旨在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 设, 不断提高导师自身素质,提升导师教书育人的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从而促进中 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系指中国科学院有招生资格的博士研究生指 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分为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培训和高级研 讨两种形式。
  上岗培训的对象为:凡45岁以下未参加过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培训的导师及45岁以上 未培养过一届研究生的导师。
  高级研讨的对象为:凡已参加过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培训和45岁以上未参加过上岗 培训的导师。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提倡“四结合”,即 注重 教育规律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理论与实践(即知识学习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独特经验与教 学优势相结合,学术休假与培训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全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工作的 宏观管理,包括制定培训计划、协调和指导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研究生院主要负责北京地区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的组织实施 工作,并对其他地区的培训提供教学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 各分院、各教育基地主要负责实施本地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 培训工作,提倡各分院、教育基地联合组织导师培训。

  第九条 研究生院和管理干部学院共同负责制定教学大纲、编写培训 教材,以及教师选聘工作。

  第十条 在人事教育局的领导下,研究生院教育评估中心负责检查和 评估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培训质量,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计划随各地区年度培训计划一并 上报院人事教育局。

  第十二条 培训过程中,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培训要按照统一的教学 大纲 实施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高级研讨要根据导师在指导学生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共性问题 进行专题研讨。

  第十三条 凡未按规定参加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者,将减少其下一年 度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院人事教育局将统一制作“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培 训证 书”并委托培训实施单位颁发。凡接受培训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若参加培训时间不足培训规 定时间的3/4,不予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各培训承办单位应加强培训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培训结束 一 个月内上报培训总结。培训总结中应包括培训整体情况介绍、培训效果及图片资料等。

  第十六条 人事教育局将根据培训考核、评估的情况,确定培训班资 助经费的额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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