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发[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国家测绘局编制的《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是各种地图上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标准。《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适用于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大于1∶400万的各种地图,《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适用于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400万的各种地图。《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不作为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纠纷问题的依据。
附件:《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略)
二00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