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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报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申请、初审、审查、审核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9 生效日期: 2006-02-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文号: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报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申请、初审、审查、审核暂行办法》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现对社会各界予以公告。

2006年2月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用海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报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申请、初审、审查、审核、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报省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实行属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负责初审,受理部门和审核部门之间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逐级上报,依法审批。


    第三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
  (二)围海6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5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
  (四)跨地级市的。


    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申请海域未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四)申请海域无用海矛盾纠纷。


    第五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用海项目、使用海域时间、位置、面积、坐标、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另附A4或B5幅面的宗海图一式10份。
  (二)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和资金证明;
  (三)改变海域属性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四)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五)工程项目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文件;
  (六)项目用海涉及村民、居民利益的,由村委会或社区出具征求村民、居民意见后形成的同意用海意见的函;
  (七)项目用海涉及养殖区的,出具用海补偿协议。涉及传统捕捞区的,出具协调意见;
  (八)项目用海涉及规划、水利、交通、渔业等部门以及军事或其他相关利益者的,提交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性文件;
  (九)填海项目出具相邻土地出让金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报省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所在地未设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地区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一)受理项目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报的材料和条件逐一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同意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受理。
  (二)受理项目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受理答复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项目用海进行全面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根据《海域使用申请书》,填报《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一式3份)。受理项目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同级人民政府分别在《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中“受理机关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负责审查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二)该海域是否计划设置更重要的海域使用权;
  (三)工程项目用海对海洋环境、海洋生态的影响及恢复治理措施;
  (四)海洋工程建设项自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设计方案。
  对审查同意的项目用海,负责审查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分别在《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中“审查机关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材料报省海洋与渔业厅。


    第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自收到申请材料和上报材料,在20个工作白内(不包括公示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时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审核《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或者组织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及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
  (二)经厅机关相关处(室)审核会签同意后,提交厅务会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
  (三)对经审核不具备报批条件的,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项目用海经厅务会讨论通过后,即在《辽宁日报》上登载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二)申请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坐标、用途和期限;
  (三)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及受理部门等。


    第十条 项目用海经公示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由厅长签字报省政府审批;有异议的,由厅职能处负责就异议内容进一步审核。审核结果报告厅务会,由厅务会决定是否上报省政府审批,或不予上报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登记
  (一)海域使用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向申请人印发《办理海域使用权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附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通知书》只起办理海域使用权的证明作用,不具有其他作用。
  (二)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各项手续,缴纳海域使用金。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登记造册,并代省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不能按期办理的,《通知书》无效,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提请省政府撤销批准。


    第十二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登记海域使用权后,即在互联网上对社会各界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及各种文书除特殊要求外,均以A4规格纸张上报1份。
  (二)《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册》等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文书均采用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的格式,并按要求填写。
  (三)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申请、初审、审查、审核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招标和拍卖已取得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权,参照本办法办理申请、审查、审核、审批手续。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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