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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3]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的税收征管发展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新近颁布的2002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2]928号)精神,结合各地对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意见和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及其有关指标口径等作了适当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指标及口径》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从2003年开始,各地在上报2002年及其以后年度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征管报表)时,启用新的征管报表。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国税征函[19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税征函[1998]29号)同时废止。

 

  二、报送单位:
  征管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向总局(征收管理司)报送。其中征管报表表六由地方税务局按要求向国家税务局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统一汇总报送;报表内容涉及几个部门分管业务的,由征管部门统一报送。

  三、报送时间:
  征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出。

  四、报表规格:
  征管报表统一为TAXBLE1.04版软件设定规格,各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五、报送方式:
  征管报表统一通过TAXBLE1.04版软件汇总生成,其中电子文档使用CuteFTP软件传输方式,通过各省与总局的局域网上报,纸质文件以邮寄方式报送。总局考核各地上报时间以电子文档上报时间为准。
  登录地址:总局通讯服务器130.9.1.1(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
  登录路径:总局通讯服务器d:/InetPub/ftproot/centre/征管司/征管报表及质量考核文件夹。

  六、各地在上报总局报表的同时要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编报的文字说明要包括“纳税户数”(见表一口径说明)、“有奖发票”(见表二口径说明)等有关必报数据,其电子文档以word文件格式传送。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征管报表报送工作。在报表编制中,凡涉及两家的数据,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登记户、共用办税服务厅和个体集贸税收情况等需由地方税务局提供数据资料、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的数据,应相互核对无误后上报。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规定的期间内对征管报表进行逐级汇审,以保证征管报表数据的质量。总局对各地报表报送情况将定期组织汇审、评比,并对汇审、评比结果进行通报。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通过抓好征管报表的统计、汇总工作,全面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各地在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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