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6]34号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在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免课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的同时,我省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的重要性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困难群众的亲切关怀。认真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对于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这项惠民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二、“两免一补”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全省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一)统一资助标准。免学杂费和免课本费的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免费教科书不包括教辅材料。对寄宿贫困学生的生活费补助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落实资助资金。“两免一补”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区)财政负责落实。各级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落实。要建立规范的受助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资助对象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受助对象,广泛接受群众及有关方面的监督。
(三)规范资助形式。为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两免一补”资金以“政府助学券”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到学生手中。“政府助学券”由各市参照省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券”的格式统一印制。财政部门要依据学校回收的“政府助学券”拨付资金。
(四)争取社会捐助。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因特网等媒体,广泛宣传“两免一补”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关注贫困学生、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企业、个人等多方面资助和捐赠,鼓励社会力量认购“政府助学券”,进一步拓宽贫困学生救助渠道。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两免一补”工作,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既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又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两免一补”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两免一补”工作的宣传,多渠道筹措社会捐赠资助,收集涉及“两免一补”政策的有关基础数据,组织确定资助对象、兑现“两免一补”政策。市级教育部门负责“政府助学券”的印制工作。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两免一补”工作顺利实施。省里将“两免一补”工作纳入教育督导的内容进行考评,对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