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4 生效日期: 2004-12-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近来,有部分区县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关于企业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不好掌握,且一些职工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不再按本通知办理。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