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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申办及开播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4 生效日期: 2005-07-04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为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申办、开播工作,根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规定和《关于申办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0号)要求,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报审付费频道简介节目带。申办单位应在接到广电总局对付费频道申办方案审核同意的通知后30天内,按照申办方案提出的频道内容定位、栏目设置等,制作时长为10一15分钟的频道简介节目带(DVD,1份),并附500字左右书面说明,报送总局审查,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复。目前已经超出规定期限的,应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5天内将频道简介节目带报送广电总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频道简介节目带的,将按不同意开办予以批复。

  二、确保付费频道按时开播。经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付费频道,须按规定在批准之日起180天内完成筹备工作,并将符合质量标准的完整节目信号送至广电总局批准的广播电视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集成播出。目前已经超出规定期限的,在书面报请广电总局同意后,必须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90天内开播。未按规定期限开播的,广电总局将撤销其频道许可。

  三、抓紧做好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筹建和验收工作。已获准开办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的单位,应在2005年8月底之前完成相关筹建工作,并向广电总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播、运营。未能在2005年8月底前完成筹建并提交验收申请的,将取消其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开办资格。

  四、严格规范付费频道业务申报行为。广电总局批复不同意开办、未能按期开播而被撤销的付费频道及未能按期申请并通过验收的集成运营业务,同一申办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就该事项再次提出申请。已批准的付费频道的频道名称、呼号、标识和节目设置范围等审批项目,原则上每两年只允许申请调整一次。

  五、建立播出运营情况报告制度。付费频道开播时间应提前一周报告广电总局。集成运营机构在与付费频道签订集成运营合同之后,应在一周内报告广电总局。其他有关播出、运营情况,请及时报告广电总局。
20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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