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1]335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财(2001)135号)收悉。该中心是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大中专毕业生,并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各项服务。为了配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保证该中心的正常运转,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服务,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毕业生档案委托保管代办服务费每人每月20元。
(二)毕业生就业信息、洽谈、招聘会摊位费,按成本收取。
(三)毕业生就业信息资料工本费、复印费,按成本收取。
(四)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推荐服务费由该中心与毕业生双方协商议定。
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以收抵支”原则,并充分考虑毕业生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到我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四、上述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