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服务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1]335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财(2001)135号)收悉。该中心是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大中专毕业生,并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各项服务。为了配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保证该中心的正常运转,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服务,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毕业生档案委托保管代办服务费每人每月20元。
  (二)毕业生就业信息、洽谈、招聘会摊位费,按成本收取。
  (三)毕业生就业信息资料工本费、复印费,按成本收取。
  (四)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推荐服务费由该中心与毕业生双方协商议定。
  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以收抵支”原则,并充分考虑毕业生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到我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四、上述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