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 2001-08-28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津民计字[2001]79号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会福利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包括:
  1.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彩票”)总额扣除兑奖和管理费用的净收入。
  2.彩票销售中不设奖池的弃奖收入。
  3.社会福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第四条  社会福利基金实行按比例分级留成使用的原则。分级留成比例按中央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社会福利基金必须全额纳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市民政局开设社会福利基金资金收入过渡账户。
  第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在彩票销售结算时,应按彩票销售总额中央规定比例计提社会福利基金,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市民政局福利基金收入过渡账户。市民政局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收入过渡账户中的纳入地方留成的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向民政部集中上缴的社会福利基金按民政部规定时间上缴民政部预算外资金过渡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市民政局年初要按规定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每季度末1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季度社会福利基金收支情况报表;年终要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社会福利基金支出时,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收支计划和用款要求,及时办理社会福利基金的拨付。
  第八条  存款利息、弃奖收入直接转入市民政局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缴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不参与中央分成。
  第九条  彩票代销单位必须将售票收入中计提的社会福利基金全额上交彩票发行机构,不得坐支、截留。
  第十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收取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必须按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安排使用社会福利基金,不得超计划使用。社会福利基金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市财政局预算外财政专户下年专项使用。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帮助有困难的人,支持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2.用于老化、陈旧社会福利事业设施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3.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资助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有关社区服务项目。
  4.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予以资助。
  5.用于特殊项目储备,提取10%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四条  按规定投放的社会福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资助数额较大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基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相等的部分应归还社会福利基金。
  第十八条  由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组成社会福利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定、审查。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与投放,由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申请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的项目单位必须向评审委员会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情况、有关部门批件等。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受资助项目的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基金的,可缓拨、停拨社会福利基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对改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用途的,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和纠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