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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对市、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的要求,科学地评价县区经济发展成就和综合经济实力,推动和促进全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可比性、导向性及可操作性的原则,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办法的考评范围为全市五个县、区。通过对县区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考评、计算,排出名次,对获得第一、第二名的县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考评办法
(一)指标体系
在保持与省对市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指标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立足我市实际,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分别从经济总量、人均、经济效益、经济结构和收入水平及社会保障四个方面,具体设置以下20项考核指标:
1、总量及人均指标4项:国内生产总值(GDP)、财政收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
2、效益指标3项:财政收入相当于GDP比例、单位耕地面积创造的种植业增加值、独立核算工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数。
3、结构指标8项: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养殖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比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相当于 GDP比例、设备工器具购置占技术改造投资比重、市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当于GDP比例、个体私营企业入库税金占财政收入比重、外贸出口和直接利用外资。
4、收入及社会保障指标5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率。
(二)指标权数(略)
(三)计算方法
考评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部分,其中:定量考核结果占总分70%,定性考核结果占总分30%。
定量考核依据统计数据采用功效系数法,分别计算静态指数、动态指数和综合指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动态指数占综合指数60%、静态指数占综合指数40%,计算综合指数。定性考核由市考评委组织考察,进行现场考评打分。
计算过程:
1、搜集、整理审核各县区20项指标的本年实绩和增减幅度,确定各项指标全市最高值和最低值。
2、利用功效系数法分别计算各指标的静态指数和动态指数。
3、将各指标静态指数之和乘以40%, 加上各指标动态指数之和乘以60%,得出各县区经济发展综合指数。
4、计算各县区经济发展综合得分。即以各县区综合指数乘以70%再加上定性考核的现场打分乘以30%,得出县区经济发展综合分,并排出位次。
三、组织实施
对县区的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在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公室具体实施。评价考核实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
为确保考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数出多门,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考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工作。考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口径、范围和时间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