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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7 生效日期: 2001-06-27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商[2001]224号
 
  市自来水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37元调整为1.77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由每立方米1.47元调整为2.27元;工业、交通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67元调整为2.27元;商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87元调整为2.27元;金融、建筑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87元调整为2.67元;宾馆、饭店、娱乐业以及饮料、酿酒、烟草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77元调整为4.27元;高档洗浴业和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77元调整为5.27元。
  上述自来水价格中均含10%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在调整后的各类自来水价格之外,继续征收库区扶贫基金每立方米0.03元。
  三、除居民生活用水外,其它各类用水继续在自来水价格之外征收自来水建设基金每立方米0.10元。
  四、收费办法:对居民用户从9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新价格收费;对工商企业、行政事业等单位从8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新价格收费;在此之前一律按原价格收取水费。
  五、你公司及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此次水价调整工作,认真组织好调价措施出台后的收费工作。在实施收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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