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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将卫生援藏纳入对口支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3 生效日期: 2002-05-23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规财发(2002)132号

各有关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卫生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9号)关于将卫生援藏纳入对口支援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西藏卫生事业发展,现就对口支援西藏卫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做好卫生对口支援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智力、人才、技术支援,提高西藏卫生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努力改善西藏医疗卫生条件,增强卫生服务功能,提高西藏各族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西藏稳定,加快西藏发展做出贡献。
  卫生对口支援工作要坚持长期以来卫生援藏工作的好传统、好做法,继续做好组派援藏医疗队的工作,注重改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其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根据西藏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思想作风好、医术过硬、责任心强的医疗骨干进藏帮助工作。要着眼于西藏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西藏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通过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培养一批现代管理人才,为地市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为县级卫生服务机构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全面提高西藏卫生系统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教学科研水平。

  二、关于卫生对口支援关系。根据中办发(1994)20号和中办发(2002)10号文件确定的内地有关省市与西藏各地市的对口支援关系,调整卫生援藏关系,具体对口支援关系为: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卫生厅及直属单位;北京市、江苏省支援拉萨市;上海市、山东省、黑龙江省、吉林省支援日喀则地区;湖南省、湖北省、安徽省支援山南地区;天津市、重庆市支援昌都地区;福建省、广东省支援林芝地区;辽宁省、浙江省支援那曲地区;陕西省、河北省支援阿里地区。西藏所需的卫生管理干部和医疗队,按照上述对口支援关系,从有关省市和单位选派。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要把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整个对口支援工作中统筹考虑。15户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对口支援的15个县(区)所需的医疗队,由卫生部和西藏自治区商有关对口支援省市统筹考虑。

  三、关于卫生对口支援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卫生对口支援人员进藏后,纳入到整个对口支援干部管理体系,由西藏和派出省市共同管理,以西藏为主。有关管理政策,原则上仍按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为西藏选派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5)8号)执行。
  西藏所需的卫生管理干部,纳入到各批对口支援干部计划中统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援藏医疗队根据实际需要选派,在藏工作时间可适当灵活掌握,有关工作由卫生部牵头,统筹考虑,协调指导各省市组织实施。各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做好卫生对口支援人员的选派和管理等有关工作。
  卫生对口支援人员在藏期间,除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外,由西藏按照当地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的其他各项待遇。各派出单位要为他们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是对口支援西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省区市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卫生援藏的各项任务。要关心爱护卫生对口支援人员,切实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排忧解难,为他们安心工作、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加强工作协调,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推广新经验,不断提高卫生对口支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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