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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试招高中外地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20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1]170号


  市教委: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我市教育资源的潜力,提高教育系统整体办学规模和效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制定我市试招高中外地学生学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我市各类学校不得随意借用外地学生学费标准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对象。试招高中外地学生,必须以确保完成我市高中学生招生计划为前提。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请市教委将招生计划和实际招生数量抄送市物价局。

  二、核定我市招收高中外地学生学费的中准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不同级别,不同办学条件的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以规定的中准为收费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10%。对外地学生收费按学年进行,禁止跨年度预收学生费用。

  三、外地学生缴纳住宿费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1)410号)规定执行。学校住宿条件确有显著提高和改善,需要调整住宿费标准的,经市教委同意,报市物价局审批。

  四、有关事项
  (一)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应根据具体情况核退学费及住宿费。未开学时退学的,核退全部费用;第一学期开学后退学的,核退半年费用;第二学期开学后退学的,不退费用。
  (二)各有关学校在招生收费前,应持市教委批准的招生计划(正式文件),到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学校不得收费。
  (三)除学费以外,涉及外地学生的收费均按照招收本市学生的有关规定执行,请你委做好对招收高中外地学生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
  上述规定自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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