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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8 生效日期: 2002-05-18
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铜陵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不再设立其它类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其组成人选由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担任。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依法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技术合作等方面做出如下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一)杰出贡献类: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研究开发和推广类: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有重大发明、创新,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或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社会公益类: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技术合作类:市外、境外的个人或组织与我市有关单位建立长期(五年以上)稳定的协作关系;向我市的单位或公民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紧缺的科技人才或者科技管理人才,提供最新的科技成果和优质的技术服务,成效特别显著;或同我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合作开展科技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我市的经济与社会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市科技奖的杰出贡献类、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员或组织不超过2个,但可以空缺。其他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技奖总奖项不得超过60项。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部门: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推荐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限额和择优推荐,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各部门推荐的项目、人选及全套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委员会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奖励类别、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初评结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议,并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将奖励类别、获奖项目、人选及等级在《铜陵日报》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内,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的杰出贡献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类别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一)杰出贡献奖:奖金20万元;同时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二)技术合作类:奖金3万元。
 (三)研究开发和推广类、社会公益类:
 1、研究开发和推广类:
 一等奖,奖金5万元;
 二等奖,奖金3万元;
 三等奖,奖金1万元。
 2、社会公益类
 一等奖,奖金1.5万元;
 二等奖,奖金0.5万元;
 三等奖,奖金0.25万元。


    第十九条   奖金应按照获奖项目直接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等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科技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部门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事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的《铜陵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铜政?1986?121号)和《铜陵市奖励为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暂行办法》(铜政?1996?1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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