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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宗委关于做好我市评选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推荐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2 生效日期: 2004-09-0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271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条件和评选要求的通知》(民委发(2004)206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的评选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宗委《关于做好我市评选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推荐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此要求,抓紧落实相关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二日
关于做好我市评选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推荐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条件和评选要求的通知》(民委发(2004)206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的原则和要求,为做好我市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推荐和评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表彰名额
  国家民委分配给我市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名额28名,其中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各占50%。
  二、表彰方式
  分配我市进京参加表彰大会名额10名。对未到京出席大会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会后由市政府代国务院授奖。
  三、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大团结。
  (三)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改革开放,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四)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做出重要贡献;在巩固国防建设,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四、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要求
  (一)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注意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
  (二)评选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时,既要注意评选在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模范,又要注意评选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既要注意评选促进本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模范,又要注意评选为促进其他民族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模范。
  (三)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部门、有关单位在推荐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时,对积极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企业和个人要予以优先考虑。
  (四)评选的模范个人中,既要有少数民族又要有汉族。同时,要注意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其比例不应低于15%。
  (五)副省级、副军级以上领导干部,正省、部级党政、人大、政协及正军级以上单位不参加模范个人和模范集体的评选。
  (六)1988年、1994年、1999年受到国务院第一、第二、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的模范集体和个人,可继续参加本次评选。
  五、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程序
  (一)名额分配范围: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口支援(扶贫)民族地区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民族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
  (二)区县(自治县)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由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按分配的名额负责组织评选推荐。评选条件要公开,被推荐的人选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市级部门、单位模范集体,原则上由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政府推荐;市级部门、单位模范个人,由有推荐任务的部门、单位推荐。
  (三)模范个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查推荐。区县(自治县)管干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经区县(自治县)政府审查后上报。市管干部由各地、各部门审查上报,由市民宗委汇总后报市委组织(人事)部门、市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非公职人员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区县(自治县)政府审查后上报。
  区县(自治县)模范集体由当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经区县(自治县)政府审查后上报。市级部门、单位模范集体,由市民宗委汇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市委组织(人事)部门、市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
  (四)市民宗委将全市评选推荐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集中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家民委。
  六、推荐评选工作时间安排
  (一)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在2004年9月15日前完成推荐评选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将评选出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事迹材料(约1500字)填写在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登记表上(各一式5份,连同软盘)于9月15日前报市民宗委。
  (二)市级部门、单位模范集体推荐表,请区县(自治县)于9月7日前报市民宗委。
  (三)有关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表彰大会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领导,认真细致地做好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模范事迹材料的整理等工作。
  七、典型事迹推荐及材料整理工作
  为加大对模范集体和个人的宣传力度,国家民委拟与中宣部、中央统战部会后共同组织模范事迹报告团,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巡回报告。请各自治县、黔江区和有关部门在评选的模范集体或模范个人中推荐1名宣传典型,于9月3日前将名单和主要典型事迹简介报市民宗委。市民宗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家民委推荐2名宣传典型。被推荐单位要组织骨干力量,为推荐的模范集体或个人整理2000—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于9月10日前报市民宗委。
  八、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围绕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工作,在我市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好方法,使之在新的实践中进一步发扬光大;同时根据民族工作的新形势,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新途径、新形势,赋予其新的时代内容和精神风貌;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及民族法规的教育;要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使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过程,成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使民族团结进步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请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民宗委。
  联系人:市民宗委高健王复斌
  联系电话:8907516789075161
附件:1.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名额分配方案(略)
  2.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个人登记表(略)
  3.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登记表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市级部门、单位模范集体推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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