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2]110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2]076号)悉。为适应对口招生改革的要求,弥补对口招生工作经费的不足,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调整对口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口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调整为:每生110元。其中,省招办留用40%;市、县招办留用60%(具体比例由市招办确定)。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之前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在收费地点张榜公布本通知,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