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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9 生效日期: 2002-04-19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2]115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2]054号)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2002]132号),经研究,现就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4元(含正本与副本、外皮、内芯、邮寄费等),主要用于许可证印制、保管、审核、验印等开支。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之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在收费地点张榜公布本通知,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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