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监发[2004]28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主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暂行规定》是银监会全面贯彻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明确各级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并对各级派出机构依法授权的具体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本着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了银监会各部门和各银监局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监管职责分工,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集中精力研究制定银行业发展战略、规章规则和监管政策,加强对全系统银行监管工作的规划、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的集中统一监管。各级派出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监管工作要求,根据授权履行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职责,重点是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金融风险。通过上下共同努力,不断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我国银行业稳健发展。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200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