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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 2002-04-18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200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通畅,建立健全经常化、制度化的抓落实工作机制,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全面完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务督查和规范目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全年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方案,督查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在市政府办公厅组建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常设机构),由市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其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按照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方案,审核目标管理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实施督查和考核;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督查省政府交办的重要督办事项以及市政府重要部署、市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督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等有关事项;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年度工作目标。
  每年各县、区人代会后20日内,各县、区政府将本级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农民人均纯收入、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扩大就业等指标),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复核。
  每年市人代会后15日内,各开发区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结合开发区实际提出当年的主要工作目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和就业及社会保障等指标),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每年市人代会后15日内,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省主管部门在全省统一考核的工作项目,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当年的主要工作目标一般每个单位为4-6项,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二)重要督办事项(包括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市领导重要批示等)。
  (三)精神文明创建。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事项。
  (五)政风建设情况。

  三、组织实施
  每年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各目标管理单位必须集中力量抓落实,在全市上下形成围绕全局、突出重点抓落实的工作氛围,并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专报制度,及时报送本单位目标完成情况、重要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对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考核检查,时间安排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日常督查主要采取抽查、暗访和专项督查、跟踪督办的形式进行。督查工作力戒形式主义,注意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努力减轻下级和基层的负担。
  今后,除省政府要求和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组织的重大专项督查和每年一次的目标考核检查外,市政府一般不再组织全市性的检查活动,一般也不再与各目标管理单位另行签订单项工作责任状。除法定检查和省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外,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再安排全系统检查。确实需要安排的,需报市政府审批。

  四、考核
  (一)考核计分。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
  1、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满分为70分;
  2、重要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精神文明创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政风建设情况等4项,满分为20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为10分。
  对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结合经济运行考核评价结果及在全省的位次情况等进行考核。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参考省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考核。
  政风建设情况由市政风评议办公室负责提供。精神文明创建情况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二)考核程序。考核工作按自查、复核、审定三个程序进行。
  1、自查。每年12月底以前,各目标管理单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自查报告(有关的统计指标,可先报预测数,并于次年1月份报实际数)。
  2、复核。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目标管理单位的自查报告,要及时进行复核,并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
  3、审定。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根据督查考核情况进行审定,次年第一季度向全市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三)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奖惩
  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对目标管理单位实施奖惩。
  (一)奖励
  1、对年度考核位居前3名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位居前10名的市直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并依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实施奖励。
  2、对连续3年考核位居前3名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位居前10名的市直单位,以市政府名义给予记集体二等功1次,并对县、区领导班子增发奖金5万元,对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增发奖金2万元;对其中成绩特别优异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且3年都在该单位连续任职的,以市政府名义给予记二等功1次。
  (二)惩戒
  1、对年度考核位居后2名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位居后5名的市直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由于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除外。
  2、连续3年考核位居后2名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位居后5名的市直单位,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视情况作出行政处理。
  3、对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发生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没有实现“两个确保”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没有保障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并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4、对政风建设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按照政风评议有关办法实施行政处理。
  5、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其他
  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各县、区政府的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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