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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发布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7 生效日期: 2002-04-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商[2002]89号

  各市物价局:
  为确保药品价格政策正确贯彻落实,规范药品价格信息发布渠道,现就药品价格发布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审核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01]131号)规定审核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凡审核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超过国家计委或省物价局发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必须降至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水平。
  二、健全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备案制度。委托各市物价局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备市物价局审核后必须在规定执行日期的前5--7日内专报(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备案,经审核后在安徽物价网站医药价格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安徽版)上进行公示。

  三、规范药品价格信息发布渠道。我省物价网站医药价格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安徽版)是省物价局指定发布的政府管理药品价格和政策的媒体,其发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是药品经营企业和单位执行的依据。除此之外,其它任何渠道发布的药品价格不能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执行的依据。

  四、重视药价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国家和省药品价格政策出台后,各地一方面要加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要深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开展调查,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书面报告上报省局,以利药价政策的改革和完善。

  五、各市物价局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将本规定通知当地医疗机构和药品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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