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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居工程建设中有关收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 2002-04-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蒙城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呈报蒙城县庄子小区安居工程建设中有关收费的请示》(价秘字[2002]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安居工程属经济适用住房范畴。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规定,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流通环节收费,应严格控制在省政府皖政[1998]49号文件公布的22项范围之内,凡未列入省政府皖政[1998]49号文件的其他收费项目(含各种合法基金、资金、保证金和附加费等),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和购房者收取。
  建安工程劳保费不在省政府皖政[1998]49号文件公布的22项收费之列,因此,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不得收取建安工程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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