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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8 生效日期: 2005-05-08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5]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5)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甘政发(2003)75号),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抢抓机遇,推进全省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对我省实施'工业强省'和'人才强省'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解决'三农'问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职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初步形成了以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为重点,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与各种培训并举,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教育体系。但职业教育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失调;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轻视职业教育的倾向;部分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不明显,毕业生就业率低;相当数量的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比较差,师资和实训设施还不能满足职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抓住当前发展职业教育的机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改革发展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努力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规模。
  (一)从现在起到2007年,要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调整力度,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努力使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达到4∶6;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应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要整合区域职业教育资源,每个县区市办好1所骨干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每个市州至少办好1所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全省扶持办好30所左右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40所左右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若干所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要稳定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中等职业学校不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再升格为本科院校。要推动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与相关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共同发展。也可利用普通中学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班。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可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远程学历教育和培训,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
  (二)切实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与劳动和人事部门合作,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为学生提供准确、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学校都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各级教育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协调、指导此项工作。
  (三)深化职业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各地要建立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规划高中阶段教育,促进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保证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允许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生源情况自主确定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允许学校免试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及其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入学;允许职业中学和职业中专实行春秋季招生;允许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跨省、跨地区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助跨地区招生的学校做好招生工作。
  (四)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与外省或省内就业形势好、办学实力强的学校之间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不断拓展合作途径,实行开放、灵活、多样的办学模式和机制。加大与企业及人才中介机构的合作力度,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吸引农村贫困家庭学生通过接受职业教育实现转移就业和家庭脱贫。省教育厅要对招生和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奖励。
  (五)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甘政发(2003)75号),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以市州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地方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各级政府要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结构与模式,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大力扶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积极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企业和社会力量办学,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公办转制、股份制和中外合作等多种办学模式。积极推进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和运行机制创新,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行业和企业要办好现有中等职业学校,不能将所办中等职业学校剥离、解散或并入高等学校和普通学校。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应返还企业,用于职业教育。

  三、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不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职业教育。
  (一)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各地要依托当地职业学校、农业广播学校和培训机构等,建立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真实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广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活动。要支持、鼓励并督促行业、企业面向农民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加大对非农产业在岗农民工的培训力度。
  (二)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把农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和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农村普通初中要开展渗透式职业教育,实施'绿色证书培训工程'和'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农民的实用技术培训。扩大职业院校面向农村的招生和培训规模,充分发挥城镇对农村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培养和造就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的新型农民。

  四、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推进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一)认真执行《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全面推行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各项政策。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逐步强化和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级教育、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甘政发(2003)75号)精神,加强对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的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对企业用工中违反就业准入等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控制度,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根据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就业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开展技能鉴定工作,做好相关服务。
  (二)强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积极推进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学校专业设置、教学内容要与劳动力市场紧密结合,与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紧密结合。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认定,省级重点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紧缺人才。
  (一)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技能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根据当地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规划,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多渠道筹集实训基地建设经费,实行政府、企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共建共管。实训基地设备的配置要坚持经济、通用、实用的原则。'十一五'期间,省上将重点支持职业院校汽车运用与维修、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建筑、电子电工、护理及现代服务业等专业的建设,并建成15个左右符合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的开放型实训基地,带动和促进全省职业教育装备水平和现代教育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作用,加强学生技能培训。积极开展面向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实现区域内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对实训基地的共建共享。中等职业学校要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开办夜校,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满足进城务工人员的学习需求。高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逐步向二年制过渡,专业实训时间应不少于半年;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以三年制为主,专业实训时间应为半年至一年。提倡和鼓励学校大胆改革和创新办学模式、办学机制,根据经济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需要,调整专业结构,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相关专业,开发新的课程和教材,逐步实行学分制,允许学生半工半读,分阶段完成学业。

  六、认真落实各项投入政策,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一)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甘政发(2003)75号)中关于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要求,逐步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新机制。各类职业院校举办者要按时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各市州、县区市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同时按规定比例划拨用于发展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并列入成本开支。
  (二)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按政策规定收取的学杂费及其他收入应主要用于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各地要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学生助学制度,可采用贷学金、助学金、奖学金等办法,对家庭贫困学生提供助学帮助。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积极探索吸收国(境)外资金和民间资本发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途径和机制。职业院校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努力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并采取半工半读、勤工俭学等多种形式,为家庭贫困学生学习提供方便。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评估和舆论宣传,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组织领导。树立'抓好职业教育促进经济发展'的观念,建立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牧、扶贫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统筹协调当地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重点督查经费投入、政策落实、教师队伍建设、德育和安全工作、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的情况,把毕业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胜任工作岗位要求、顺利实现就业,作为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准。
  (二)加强对职业教育的宣传。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我省职业教育所取得的成就,宣传职业教育和技能型人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及职业教育的就业优势,宣传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涌现出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鼓励有技术爱好和特长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用人单位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和薪酬制度,逐步提高生产和服务一线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经济收入。努力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氛围。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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