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2]36号
省外经贸厅:
你厅《关于机电产品进口办证收取工本费的函》(皖外经贸机电字[2001]9号)悉。经研究,现就机电产口办证收取工本费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1419号和计司收费函[1996]30号规定,同意我省机电产品进口办证收取工本费标准为:每套40元(含登记表、附表及批件、手续费),用于向国家购买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产品证明等证书,以及办证设备维护、更新和发证等开支。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按到本文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