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2]38号
阜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要求调整我市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报告》(阜价行费字[2001]128号)悉。鉴于近年来你市地下水过量开采,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为保护有限的地下水资源,促进合理开发和利用,经研究,同意调整你市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城市自备井取用的地下水,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26元。
二、对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公司取用的地下水,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在规定标准幅度内,分步调整,逐步实施。
三、对特困企业的自备井征收的地下水资源费,要制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具体减免范围和减免幅度,由你市确定。
四、此次调整的地下水资源费范围仅限于城市规范区以内。农村(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农户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水资源费。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