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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放开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2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1]78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决定放开本市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4月1日开始,放开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物价部门不再对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审批,也不再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二、凡座落在本市辖区内的营业性用房、住宅区底商、写字楼、工业厂区、医院、机关等公共建筑,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协商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物业管理企业要按以下内容测算成本,确定管理项目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国家法定税金;
  (九)利润。

  四、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放开后,各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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